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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土地革命时期判决书制作的经验及其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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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苏区土地革命时期判决书制作的经验及其传承

作者:邓晓静 胡弘弘

第一作者:邓晓静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3

期号:22

起止页码:66-69

中文期刊名:中国审判

中文关键词:民事判决书;土地革命时期;《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体问题;终局性;审判权;判决结果;

摘要:裁判人员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评议后,就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判定即为判决。判决是审判权最直观、最显著的表现,也是法律技术最规范、最精细的具体运用。判决应当以法定的形式固定并且对外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该条文还对民事判决书必须包括的事项与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罗列。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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