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The Misunderstood Representative Authority of Household Affair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Systematic Reinterpretation of Its Basis in the Civil Code

收藏

中文题名: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作者:刘征峰

第一作者:刘征峰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136-149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信赖保护;

摘要: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