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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功能、主体与内容    

The Examination of Technical Evidence by Procuratorate:Function,Operators and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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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功能、主体与内容

作者:李学军 贺娇

第一作者:李学军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年份:2023

期号:6

起止页码:1-7

中文期刊名:中国司法鉴定

中文关键词:技术性证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人员;

摘要:技术性证据的概念是研究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问题的基础,应当从功用角度将技术性证据定义为解决或证明案件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材料。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把关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质量的重要环节,除了强化技术性证据薄弱之处、服务案件办理的辅助功能外,还具有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中,要求审查主体具备鉴定资格,以及将合法性、关联性等纳入技术性证据审查内容,存在不合理缩小审查主体范围并扩张审查内容的问题。此外,检察院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虽然为法院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提供了更多参考,但也带来了新的干扰。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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