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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The Nature of Things,the Distinction of Field and the Disclosure of Field Law’s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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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6月14日

中文题名: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

作者:熊伟

第一作者:熊伟

机构:[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5

年份:2024

期号:1

起止页码:15-25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领域法学;部门法学;事物本质;财税法学;重点领域立法;

摘要: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23】;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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