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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3条(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评注    

Comments on the Article 1223 of the Civil Code(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Defective Medical Products and Substandard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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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第1223条(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评注

作者:武亦文

第一作者:武亦文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1

起止页码:174-190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缺陷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追偿权;

摘要: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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