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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Justification of Gener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viders'Duty of Care in Conten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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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6月14日

中文题名: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作者:高阳

第一作者:高阳

机构:[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年份:2024

期号:1

起止页码:189-200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有害信息;注意义务;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审查义务;

摘要: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分类号:DF41[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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