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On the Ming Charg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During the Qin and Early Han Periods:Based on the Content on Strips 251 and 252 Excavated from Zhangjiashan Tomb 336
中文题名: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从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一252谈起
作者:刘自稳
第一作者:刘自稳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年份:2024
卷号:38
期号:1
起止页码:61-71
中文期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张家山M336;治狱程序;命;
摘要: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该论罪方式和逻辑与调整释文后的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律文一致,但立法语言和律条结构在秦汉间发生较大变化。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命”适用罪名对应调整为“耐鬼薪白粲以上”,在西汉中期以后则逐渐突破重罪限定。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确定“命罪”的原则演变为“加罪一等”。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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