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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Questioning the Opinion of Capacity for Right is Given by Posi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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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6月14日

中文题名:“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作者:郑晓剑

第一作者:郑晓剑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1

期号:1

起止页码:59-7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权利能力;人格;权利主体;人性尊严;自然法;

摘要:权利能力概念彰显了自然人在伦理及法律上的主体性地位,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这一概念的提出乃法律史上的伟大成就。权利能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密切,没有权利能力,人将沦为被他人支配的权利客体,而人的自由发展亦无从谈起。因此,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不可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能力,是一项源于人性尊严的自然法要求和宪法命令。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实证法所赋予从而可被依法予取予夺的观点,存在混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模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不足,其立论前提并不坚实,在现行法上亦缺乏规范依据。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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