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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股东有无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法理与现实    

Whether Directors Have Fiduciary Duties to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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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董事对股东有无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法理与现实

作者:张巍 林一英 李志刚 李建伟 黄辉 吴建斌 王建文 郑彧

第一作者:张巍

机构:[1]新加坡管理大学;[2]全国人大法工委;[3]山西师范大学;[4]中国政法大学;[5]香港中文大学;[6]南京大学;[7]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106-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执行职务;信义义务;义务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摘要: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张巍(新加坡管理大学)林一英(全国人大法工委)李志刚(山西师范大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黄辉(香港中文大学)吴建斌(南京大学)、王建文(南京大学)、郑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规定与义务来源张巍: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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