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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The Criterion for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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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6月14日

中文题名: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法治主义立场

作者:叶必丰

第一作者:叶必丰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1

起止页码:136-147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特别权力关系;涉及权利义务;

摘要: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体现了法治发展程度。它起初是以特别权力关系说为理论基础的从属关系。现代德、日行政法学主流学说否定特别权力关系说,主张以“法律效力—效果”为标准,认为内部行政规则是法律赋权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对人、法院不产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仅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等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规则。我国以依法治国原则为基础,在制度上区分了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的标准是与“法律效力—效果”具有相同意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具体的场景持续阐明了该标准,限缩了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间。该标准具有相对人和法院两个维度,其中是否被作为司法审查标准尤其应得到重视。该标准应当具有法定外部形式,其中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直接载明“本规定(通知、纪要等)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不能以内部印发为法定形式标准。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阶段加强内外部区分的审查、认定。有关机关应当开展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的合法性审查。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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