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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The Organizational Law Approach to Perform VAM Contracts with Corpo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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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9月17日

中文题名:“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作者:潘林

第一作者:潘林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2

期号:2

起止页码:53-64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

中文关键词:对赌协议;组织法;董事会;持续经营能力;商业判断规则;

摘要:“与公司对赌”的核心组织法问题在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否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其组织法逻辑就在于判断的权力与机关、义务与标准、追责与免责。不同于合同视角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作为对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资人股东与原始股东的团队生产中,董事会充当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决策权威。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违法分配责任等方面开始呈现出董事会中心的线索。关于判断的义务和标准,资本维持的要素与技术未必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能力,也遮蔽了股东利益冲突下的机会主义行为。衡平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标准迎合了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也对应了普通股的利益最大化。在追责与免责方面,新《公司法》并未采纳的商业判断规则在避免追责中的事后偏见、贯彻决策中的义务标准之间提供了决策评价的角度和方法。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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