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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The Way of Describing Power of Enactment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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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08月13日

中文题名: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作者:王贵松

第一作者:王贵松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3

起止页码:32-4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地方性法规;执行立法;自主立法;地方性事务;负面清单;

摘要:地方性法规在现行宪法上具有正当性,它既与法律具有同质的民主正当性,发挥类似的调控功能,也有不同于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距离,拥有自身的独特空间。宪法、立法法以及“行政三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都有一般性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不能做什么的规定。以法律对某一事项是否有规定为标准,可将地方性法规分为执行法规和自主法规两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或审查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件中,执行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逸出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设置的界限;自主法规不得规定国家专属的法律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目的;两者都应具有合理性。以地方性事务限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并不妥当,它仅相当于非国家专属事务。正面列举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较为困难,放弃对地方性事务的界定,转而采取制定权限负面清单的做法,会更符合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更符合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地位。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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