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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地位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s Plaintiffsi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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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12月08日

中文题名:论行政主体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地位

作者:于立深

第一作者:于立深

机构:[1]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2]东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11

期号:2

起止页码:105-122

中文期刊名: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官告民”;非诉行政案件;催告履行决定;

摘要:依据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理念预设的原被告角色及其诉讼结构关系恒定模式,在有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中,缔约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第一审原告。究其原因,《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了抗告诉讼(撤销诉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将行政协议误读为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行政协议因此也具有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并可以被作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替代了行政主体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缔约相对人不履约的诉讼模式。无论是对行政协议纠纷非诉强制执行的实质司法审查,还是以行政协议履行催告决定书作为非诉执行根据,都缺乏契约法理和强制执行的正当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世界范围内和我国法域内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和受案范围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协议之诉是法律关系争执的给付诉讼,缔约的行政主体在诉讼阶段得提起债权之诉,在执行阶段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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