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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体系构成——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被引量:1

The System Composition of Fiduciary Obligations in Company Law:Commenting 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New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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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体系构成——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作者:赵磊

第一作者:赵磊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3

起止页码:67-80

中文期刊名:财经法学

中文关键词:新公司法;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摘要:信义义务起源于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义务,在普通法系衡平法传统影响下,其在英美等国的适用早就超越了信托法范畴,成为公司法领域通用的原则。无论是从“委托—代理”视角,还是信托关系视角来看,公司法制度引入信义义务理论都有必要。董、监、高之所以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因为他们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与公司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公司利益至上”是其信义义务的内核。新《公司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义义务规则体系。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能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后果对于公司利益的影响与董、监、高并无差异,理应对公司负信义义务;同时完善信义义务的例外和救济条款,增加了对全资子公司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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