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法适应性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1
The Chinese Path to the Adaptability of Financial Law
同行评议 2024年12月23日
中文题名:论我国金融法适应性的实现路径
作者:王湘淳
第一作者:王湘淳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36
期号:3
起止页码:727-745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金融市场;法律适应性;判例法;金融规章;
摘要:高适应性的法律能快速回应市场参与者和司法裁判者的法律规则需求,更好地应对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与深化。普通法系国家更为接受判例法,法律适应性更高,金融发展也较繁荣。判例法的高适应性依赖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未将判例作为正式法源,且司法存在地方化与行政化的特征,难以通过引入判例法实现金融法的高适应性,需另寻替代路径。依据法律的不完备理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都可发展金融法。金融监管部门更具主动性、专业性,其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能直接约束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且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发展金融法更加契合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为更好地实现适应性,抽象理念层面,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更注重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私法规则诉求,回应金融创新;具体方式层面,立法机关的监督应从实体性控制为主转向程序性控制为主,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的规则制定能力,并加强与法院在规则制定领域的合作。
分类号:D922.28[金融法]
收录:BDHX:【BDHX2023】;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