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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责任”的体系解释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of the“Corresponding Lability”in the Chinese Tort Liabil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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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12月23日

中文题名: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责任”的体系解释

作者:程啸

第一作者:程啸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3

起止页码:100-117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侵权法;相应的责任;部分的连带责任;追偿;

摘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第125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是指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直接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并非是各个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的分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因为他们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就被侵权人遭受的同一损害各自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存在差异,为了能够实现完全赔偿的原则,又不违反禁止得利的原则,故此他们之间构成部分的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其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应受赔偿的范围,故此,被侵权人可以在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相互重合的部分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就超过该重合范围的损害部分则只能请求承担全部赔偿义务的侵权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分别判断。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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