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
Guaranteeing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a Final Statement in Criminal Procedure
同行评议 2024年12月09日
中文题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
作者:韩旭
第一作者:韩旭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3
起止页码:176-191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被告人最后陈述权;辩护权;诉讼权利;听审权;
摘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在性质上系不同于辩护权的独立诉讼权利,属于被告人听审权的内容,既要求被告人能进行充分的陈述,也要求裁判者能认真听取其陈述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最后陈述的核心功能是对法官提出裁判请求,进而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被告人陈述从证据法意义上观察,表现为被告人悔罪陈述、无罪或罪轻辩解和域外品格证据三种,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实践中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官对其价值重视不够,限制陈述内容、陈述时间和陈述方式的情况很常见,裁判文书中也基本不涉及最后陈述内容。域外被告人最后陈述存在三种模式:一是被告人独立陈述模式;二是辩护人与被告人陈述模式;三是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平等享有最后陈述权模式。鉴于我国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内容大多属于辩护范畴,建议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归入法庭辩论程序,以确保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机会。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