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反思与调整--以《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为视角
Review and Adjustment of the Jurisdiction Mode of Supervision of Interinvolved Cas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ticle 34,Paragraph 2,of the Supervision Law
中文题名:监察互涉案件管辖模式的反思与调整--以《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为视角
作者:张栋 林铮汉
第一作者:张栋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4
期号:3
起止页码:15-27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监察互涉案件;并案管辖模式;管辖权;法法衔接;
摘要:监察互涉案件在实践中产生了三类管辖模式,分案管辖模式应为此类案件管辖模式的“天然形态”,并案管辖模式是管辖制度灵活与变通的产物,专案组管辖模式则是折中后的特殊模式。三类管辖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适用规范与范围不明的问题,且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并未受到职能管辖范围的限制。应当回归《监察法》第34条第2款的本义,该条款应为分案管辖模式,且未为并案管辖模式的适用留下解释空间,“为主”与“协助”之界需以法定职能管辖为红线。对此,并案管辖模式仅可适用于监检型互涉案件,《监察法》第34条第2款例外情形的判断应引入“主罪”的考量因素,具体管辖模式的适用应权衡案件的关联性、复杂性、社会影响力、各案之间的办理进度等因素。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