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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被引量:7

The Legal Nature of Content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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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4年12月23日

中文题名: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作者:王迁

第一作者:王迁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1

期号:3

起止页码:182-20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文生图;创作行为;创作工具;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摘要:“创作工具”的含义与“劳动者……只是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及“人工智能是为人服务的工具”中的“工具”不同,是人根据自由意志将有关表达性要素的决定付诸实施时所借助的消极手段。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实质性地决定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因此其与照相机和常规图像处理软件等创作工具存在本质区别。“创作”是一种基于能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自由意志的行为,“无意识的自动创作”并不是真正的创作。向人工智能进行的“用户输入”本身可能构成文字作品,但相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则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且这与“用户输入”是“单一回合”还是“多回合”并无关系,与接受者有无自己的意志、是否法律主体也没有关系。我国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将导致国际保护的不平衡,即以《伯尔尼公约》其他成员国为起源国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在我国获得保护,而以我国为起源国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却难以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

分类号:TP18[人工智能理论] 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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