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of Partnership Property:A Commentary on Article 969 of China's Civil Code
中文题名: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
作者:唐勇
第一作者:唐勇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18
期号:3
起止页码:191-207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合伙财产;实缴出资;合伙事务;份额;分割;
摘要:《民法典》第969条位于合同编,规范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实缴出资、也包括认缴出资,构成初始的合伙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积累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单个合伙财产上的份额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的整体则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进而,按份共有规则构成合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一般法;第970条等则于合伙财产之处分等情形,作为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此外,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应维持合伙财产不予分割,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