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Reflection on the Rul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to Designate Debt Settlement and Offset
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13日
中文题名: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作者:刘凝
第一作者:刘凝
机构:[1]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7
起止页码:94-109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清偿抵充;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债务人保护;清偿自由;《民法典》第561条;
摘要:《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债务人在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享有指定清偿对象的自由。在解释《民法典》第561条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其适用范围。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清偿对象的,债权人如果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指定行为。在多笔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存时,应当采纳“相对优先说”而非“绝对优先说”,并将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整体以判断债务负担的程度。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