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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选择许可环节的自由     

The Freedom of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Holders to Select the Level of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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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13日

中文题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选择许可环节的自由

作者:崔国斌

第一作者:崔国斌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7

起止页码:58-84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FRAND声明;专利池;反垄断;

摘要: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通常会依据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承诺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向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标准实施者可能是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零件或组件的供应者,也可能是更大的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制造商。在收到请求后,专利权人是否有义务向任意环节的标准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是物联网时代的重要问题。在个案中,法院要综合考虑标准组织专利政策的字面含义、标准实施者的现实需求、专利权人的管理成本、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专利权人在特定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下的许可义务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则上,如果标准组织并未明确限定许可层级,专利权人无须承担全面许可义务,可以合理选择许可对象,此所谓专利权人“不告就无须许可”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主动针对上游厂商维权,则会触发许可义务,即有义务向其发出许可。在专利权人独立对外许可不受影响时,作为替代选项的专利池,可以在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授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专利许可的层级。专利权人坚持终端许可的策略,通常不会实质影响上游组件或终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并无直接干预的必要。上述解释思路能够避免技术标准被专利挟持,同时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D997.1[国际民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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