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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司法适用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Violent Attacking in Crime of Attacki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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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司法适用

作者:汪雷

第一作者:汪雷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4

期号:17

起止页码:4-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暴力袭击;袭警罪;行政处罚;司法适用;定罪量刑;自我保护;身体损伤;人身攻击;

摘要:【裁判要旨】袭警罪的客观表现是暴力袭击执法民警的行为,一般来讲,暴力袭击具有主动性、突然性、攻击性、危害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在面对民警执法时出于恐惧或摆脱控制、自我保护的本能等进行挣扎、反抗,与民警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虽有撕扯、抓挠、踢端等人身攻击行为,但暴力程度轻微,未给民警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身体损伤,一般不宜认定为袭警罪规定的暴力袭击行为,不应以袭警罪定罪量刑,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分类号:D924.3[分则] D920.5[解释、案例]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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