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之再诉禁止效力的构造与限度
The Construction and Limitation of the Re-litigation Prohibition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Withdrawal
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10日
中文题名:行政撤诉之再诉禁止效力的构造与限度
作者:黄锴
第一作者:黄锴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4
起止页码:168-185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撤诉审查;再诉禁止;行政争议;
摘要:再诉禁止效力是我国行政诉讼撤诉所特有的效力,其本质是再诉之诉的利益的丧失。在监督行政的制度目标下,撤诉被定位为终结监督机制,其要求法院进行高强度的撤诉审查,通过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预判再诉之诉的利益;经法院准许的撤诉,原则上皆属丧失诉的利益之情形,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应予肯认。随着行政诉讼的制度目标从以监督行政为中心转向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中心,撤诉的定位转换为协调和解机制,法院需对撤诉进行低强度审查;若继续全面肯认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权。撤诉审查强度的调适,要求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从原则转为例外,法院应综合考量撤诉类型、撤诉理由、撤诉情形等因素判定再诉之诉的利益,限定再诉禁止效力的作用空间。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