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比较下的我国人工智能立法 被引量:3
China's Artificial Intelli ence Legislation:A Glob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中文题名:全球比较下的我国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丁晓东
第一作者:丁晓东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51-66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风险规制;场景化规制;人工智能侵权;产品责任;
摘要: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引入全球比较视野。目前美国的人工智能立法强调市场主导与企业自我规制,仅在出口管制、涉国家安全信息共享、民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进行规制。欧盟则急于发挥布鲁塞尔效应,对人工智能进行统一立法与风险规制,准备将人工智能系统纳入产品责任范畴、确立特殊举证责任。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场景化规制进路,不急于统一立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综合性人工智能法。我国人工智能法可从一般原则、公法、私法三个层面展开。其总则应体现发展、平等、开放、安全的价值理念;其公法规制应针对重大公共风险,对其他风险适用场景化规制、尊重行业自治、防止部门越权立法;其私法制度应对终端产品而非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施加产品责任,其可以制定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规则,但应先通过司法积累相关经验。
分类号:D922.17[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9[国际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