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数据来源者权
作者:申卫星
第一作者:申卫星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104-117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权;用户权;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摘要:数据来源者是数据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数据生成过程中通过劳动、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发数据从无到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数据来源者不同于信息来源者,信息来源者是数据承载信息所描述的对象,信息来源者并未直接参与数据产生的过程,也未向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故其对于承载相关信息的数据并没有财产性权利。就数据来源者的权利构造而言,基于数据复用、收益孳息、数字劳动理论,数据来源者对其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