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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     被引量:2

On the Data Originator'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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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13日

中文题名:论数据来源者权

作者:申卫星

第一作者:申卫星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104-117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权;用户权;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摘要:数据来源者是数据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数据生成过程中通过劳动、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发数据从无到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数据来源者不同于信息来源者,信息来源者是数据承载信息所描述的对象,信息来源者并未直接参与数据产生的过程,也未向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故其对于承载相关信息的数据并没有财产性权利。就数据来源者的权利构造而言,基于数据复用、收益孳息、数字劳动理论,数据来源者对其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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