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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监督管理职责”认定的司法逻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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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10日

中文题名:行政公益诉讼中“监督管理职责”认定的司法逻辑

作者:王莲可

第一作者:王莲可

机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100726

年份:2024

期号:13

起止页码:61-64

中文期刊名:中国检察官

中文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双重内涵;司法判断;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执法检查、行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监督职责,也包括建立管理制度、直接参与公益修复等管理职责。司法实践中,应先从职能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履职的主体资格,再从职权上判断是否具备履职之手段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进行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监督管理职责”内涵认识片面的问题,应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为契机,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内涵,同时检察机关办案时要增强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及对行政机关履职能力进行充分判断,以提高办案的精准性。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D926.3[检察院]

收录: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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