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轻罪治理及其当代启示
Misdemeanor Governance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Its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同行评议 2025年01月08日
中文题名:清代的轻罪治理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谢晶
第一作者:谢晶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4
起止页码:289-304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大清律例;轻罪;犯罪分层治理;出罪;前科;
摘要:我国当下亟需构建中国式轻罪治理体系,清代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可以为其提供丰沛的“源头活水”。清代实行对轻重犯罪的分层治理,以笞刑和杖刑对应的犯罪为轻罪。与徒刑以上案件需经逐级审转并遵循“断罪引律令”不同,笞杖轻罪在州县一级便可自理结案,审判程序简捷,无需严格依照《大清律例》科刑,有畅通的出罪机制。笞刑与杖刑是专门针对轻罪而设的刑罚,前者“薄示惩耻,所以发其耻心”,后者稍重,“使之痛而知畏”,兼顾刑罚的教育矫正与报应威慑机能。赎刑乃五刑之替代刑,其中收赎的赎金最低,主要适用于老幼、废疾、妇女等弱势群体以及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刺字在当时起到记录“前科”的作用,并能带来一些“附随后果”,为此又有“免刺”与“起除刺字”为“前科消灭”制度。
分类号:K249[清前期(1616~1840年)] 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