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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批判    

Critique of Legal Normativity Researches i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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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批判

作者:郑永流 周洲

第一作者:郑永流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2249

年份:2024

期号:9

起止页码:37-49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分析法学;理智主义认识论;

摘要:在当代分析法学看来,法律规范性与法律存在着概念上的必然关联,是法律规范的先天属性,法律具有规范性意味着法律能够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分析法学就法律规范性提出了“承认论”“道德论”和“证立论”三种方案,但这些方案均无法解决“行动?理由”悖论,故并不能真正论证法律的规范性。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之所以未竟其功,直接原因在于其元理论思维方式将语言置于比人们的行动和实践更原初的地位,忽视了法律规范性最终是在实践情境中生成的。根本原因是当代分析法学始终未摆脱的沉思传统和理智主义认识论的桎梏。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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