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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中央银行资产的国家豁免与其他国家的没收和集体反措施    

On the State Immunity of Foreign Central Bank Assets and Confiscation and Collective Countermeasures by the Other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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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外国中央银行资产的国家豁免与其他国家的没收和集体反措施

作者:李庆明

第一作者:李庆明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基地

年份:2024

卷号:46

期号:5

起止页码:191-207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中央银行;国家豁免;制裁;反措施;习惯国际法;

摘要:集体反措施(第三方反措施)是否构成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的理由,涉及三个小问题,即外国中央银行资产享有何种程度的国家豁免、非受害国之外的第三方对责任国采取集体反措施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是否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其中的反措施规则。按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中央银行资产享有国家豁免的保护,即免于其他国家的管辖、冻结、没收和各种形式的强制措施。一国不能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除非两国之间处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而且仅限于迫切军事必要。《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未规定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集体反措施的权利。集体反措施几乎没有国家实践,采取制裁措施的国家和组织也并不将其制裁措施视为集体反措施,故主张集体反措施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没有依据。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属于普遍义务,但责任国向受害国支付赔偿的义务并非普遍义务。以所谓的集体反措施为由主张没收外国中央银行资产,没有国际法依据,违反国家豁免原则,不符合国际责任法就反措施所施加的“临时性”和“可逆性”限制,破坏了国际法治。

分类号:D992[国家] D996.2[国际财政金融法]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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