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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建构与实现方式    

The Legal Construc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Claim the Return of Social Insurance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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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保险待遇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建构与实现方式

作者:曹克奇

第一作者:曹克奇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4

期号:5

起止页码:114-125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法;

摘要:社会保险待遇返还请求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行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权力主体是经办机构,义务主体是受益人,返还的客体是没有法律根据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成立要件包括存在社会保险给付关系、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没有法律根据。经办机构作出责令退回的行政决定后,如受益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返还义务,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操作上,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可适用三阶层的审查方法确定其实现方式。

分类号:D922.182[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CSSCI:【CSSCI_E2023_2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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