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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On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of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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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3月23日

中文题名: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作者:付立庆

第一作者:付立庆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份:2024

期号:9

起止页码:134-147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诈骗故意;概括故意;间接故意;非法获利目的;

摘要: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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