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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依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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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 2025年03月20日

中文题名:试论《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依据”的认定标准

作者:温辉

第一作者:温辉

机构:[1]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年份:2024

期号:19

起止页码:45-48

中文期刊名:中国检察官

中文关键词:规范性文件;依据;司法认定;附带审查;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附带审查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的认定是原告一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一环,应从“四度”上把握:一是紧密度上,足以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广度上,覆盖职权依据、权力行使、作出处理等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三是切合度上,排除事实上与被诉行为无涵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需求度上,规范性文件之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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