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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被引量:60

A Study of the Basic Issues of Water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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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作者:关涛

第一作者:关涛

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年份:2002

卷号:15

期号:4

起止页码:389-396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水资源;水权;相邻用水;

摘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在水资源的利用中,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分类号:D923[民法] D922.66[水法]

收录:BDHX:【BDHX2000】;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21800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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