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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目的犯”的机能分析与存废研究    

Analysis on the Function of and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Crimes Including Purpos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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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刑法中“目的犯”的机能分析与存废研究

作者:康怀宇

第一作者:康怀宇

机构:[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0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58-171

中文期刊名:光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目的犯;违法性;有责性;

摘要:我国刑法在整体上偏向于主观主义,其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分则中存在的大量'目的犯'。一方面,某些'目的犯'中的目的具有体现行为违法性或者可谴责性有无及程度,从而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机能,此类'目的犯'应当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很多'目的犯'中的目的,既无法揭示行为的违法性,也不应当成为责任要素,对此类欠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目的犯',将来应当考虑废除。在刑法修正案中,已经初步显示出对'目的犯'的成立范围加以限制的态度。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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