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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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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

作者:李万强

第一作者:李万强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2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606-631

中文期刊名:国际经济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律;中心;原则;结语;争议;

摘要:目次一、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二、适用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三、适用公平正义原则四、不得拒绝处断争议原则五、结语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英文名称缩写“ICSID'仲裁机制中,实体法律的选择与适用至关重要。“中心”仲裁庭适用实体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或“《公约》”第42条。

分类号:D996.4[国际投资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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