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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消我国公司法中经理职权规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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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取消我国公司法中经理职权规定的必要性

作者:刘雪斌 夏晓军

第一作者:刘雪斌

机构:[1]南昌大学学报编辑部;[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年份:2002

期号:12

起止页码:25-26

中文期刊名:企业经济

中文关键词:公司法;经理;职权;发达国家;中国;

摘要:我国公司法在引进国外先进的公司制时,将我国原来落后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掺和其中,形成了目前这种董事会和经理分享公司行政权力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实际上使董事会形骸化,并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个人专断及腐败现象,使董事会制异化为个人专制,使公司制的优越性无法发挥出来.因此,必须取消公司法中经理的职权,并加强董事会的职能,以恢复公司制的本来面目.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合理做法,建立专务董事、常务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常务制度,用董事会集体领导代替'经理专政'.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BDHX:【BDHX200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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