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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及退脏”措施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8

A Lawful Analysis of Measures of Recovering and Returning Illegally Aquired Money and Boo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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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及退脏”措施的法律分析

作者:魏小红 魏东

第一作者:魏小红

机构:[1]深圳市公安局,广东深圳518051;[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年份:2002

卷号:12

期号:4

起止页码:73-76

中文期刊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诉讼;赃款赃物;追缴措施;退赃;司法解释;经济犯罪案件;

摘要: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够称其扣押或者调取的物品为赃款赃物,追缴赃款赃物更是荒谬,因为其本身没有法律依据。针对'赃款赃物'及其追缴措施,应当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制订有关司法解释来解决和完善。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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