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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    

The impact of insurance provisions on the owner’s right to damages in demise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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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光船租赁合同的保险条款对出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

作者:郑睿

第一作者:郑睿

机构:[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2]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51-264

中文期刊名:海大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光船租赁;安全港口;共同被保险人;违约损害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

摘要:标准光船租赁格式合同'贝尔康89'第12条要求承租人安排承保其与出租人利益的保险,且保单应以双方共同名义签发。在The Ocean Victory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如承租人指定不安全港口导致船舶损失,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保险人赔偿之后,也不能向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该观点有悖于合同解释原则。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应通过明示条款,确保其在共同被保险机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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