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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体系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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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体系评述

作者:翟晨阳 吴凯

第一作者:翟晨阳

机构: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政策研究与法律事务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年份:2012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47-158

中文期刊名:中国环境法治

中文关键词:维也纳公约;损害赔偿制度;海洋法公约;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平利用核能;赔偿请求;核事故;人身伤害;

摘要:<正>一、引言恰如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带给世界的反思与启示,不论国家是否选择使用核能,现代核技术的发展都给各国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危险。每一个国家及其环境都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威胁。核活动分为军用和民用两方面。调整核军用方面的条约主要有1968年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通过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公约》、1996年通过的《全面禁止核试

分类号:D999.2[核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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