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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修复费用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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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应确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修复费用优先受偿权

作者:鄢斌

第一作者:鄢斌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54-57

中文期刊名:环境经济

中文关键词:优先受偿;修复费用;风险管控;责任人;土壤污染;

摘要:《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十八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也分别规定了政府组织和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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