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2
The Charaters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rime of Harboring and Conniving at the Underworld Organizations
中文题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第一作者:胡启明
机构: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年份:2002
卷号:3
期号:4
起止页码:53-56
中文期刊名: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特征;司法适用;
摘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实施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行为限于事后行为;主体为没有参与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在司法适用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正确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和准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含义.
分类号:D924.3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