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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业管理的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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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农村物业管理的立法分析

作者:冯乐坤 江敏

第一作者:冯乐坤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3]河北省泊头市王武镇乡政府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22-131

中文期刊名:天津滨海法学

中文关键词:农村物业;农村物业管理;村民委员会;立法构造;

摘要:物业管理是人们对自己的居所以及相关的生活环境与秩序进行管理,无论人们居住在农村或者城镇均存在物业管理。不过,我国农村的居住较为分散,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对相关的生活环境与生活秩序的要求也较低,农村物业管理长期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并没有委托专业化的组织进行管理,只有涉及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居民利益的农村物业才由农村居民共同商议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尽管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发达以及农村集中居住的地区已经开始设立独立的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物业管理职能而对部分公共物业进行管理仍为最佳选择,但村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组织的立法基础并不相同,理性做法就是由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居民通过组成自治性的团体组织而进行管理。当然,设立农村物业管理组织的业主必须以拥有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主,农村业主享有的权利义务多少应以农村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面积大小进行确定。

分类号: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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