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第一作者:赵秉志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80-80
中文期刊名:中国检察官
中文关键词:媒介传播;虚假广告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主体;市场经济秩序;敲诈勒索罪;人民群众;传播类;单位犯罪;
摘要:<正>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介传播时,其具有的隐蔽性和无限制性的特征,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规定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是通过散见于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诽谤罪等10种犯罪。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来看,犯罪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