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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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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地位

作者:侯利阳 Felix E.Mezzanotte 王继荣(译)

第一作者:侯利阳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比利时鲁汶大学;[3]香港理工大学会计金融学院

年份:201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0-91

中文期刊名: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中文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推定制度;举证责任;

摘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9条)在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已经得以广泛适用。截至2013年共有13份法院判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分析,在8起案例中提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是推定制度并没有实质地影响法院分析。在此8起案例中法院在3起案例中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基于推定制度的内在机理,而主要是因为企业拥有专利或者其他法定的排他性权利。在其他5起案例中,由于相关市场竞争充分,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未能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又或无法准确测量被告市场份额,因而无法满足推定制度的适用条件。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的适用具有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至被告的效果,因而关于推定制度的研究对中国反垄断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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