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赵爽 王中政
第一作者:赵爽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86-197
中文期刊名:经济法论坛
摘要:目次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评析二、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域外考察三、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四、结论污染场地,是指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所确认的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且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1]虽然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CSSCI:【CSSCI_C2017_2018】;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