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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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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再思考

作者:程兰兰

第一作者:程兰兰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08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334-341

中文期刊名:经济刑法

中文关键词:数额;金融;情节;诈骗罪;司法;集资;罚金;

摘要:集资诈骗罪由于其广泛性、全民性、涉案数额巨大及其团体化,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成为司法关注的重点。《刑法》对此作如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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