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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主体     被引量:14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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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解释的主体

作者:刘晓莉

第一作者:刘晓莉

机构: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年份:2003

期号:2

起止页码:47-52

中文期刊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律解释;刑法解释;刑法解释主体;

摘要:没有解释刑法便无法适用,而解释存在的前提是解决的主体,基于对刑法解释实然主体的描述,结合法治的统一;“三机关”的基本职能,刑法解释基本思想的客观说等因素的认识,结论是法官是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刑法的解释必须通过法官对刑法与案件事实的理解,解释和运用三个环节得以实现,我国需要确立“一元多级,最高法院主导”的刑法解释主体。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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