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研讨 被引量:10
Study on Principles, Terms and Procedures concerning Transfer and Jurisdiction of Sentenced Foreigners
中文题名:外国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研讨
作者:刘志伟 左坚卫
第一作者:刘志伟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年份:2003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17-23
中文期刊名: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移管;外国被判刑人;执行国;请求国;
摘要:移管外国被判刑人应遵循有利于被判刑人、相互尊重主权和管辖权两项原则.移管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执行国必须是被判刑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依执行国的法律被判刑人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被判刑人仍有一定的刑期需要执行、移管所依据的必须是判刑国的生效判决,并且不存在尚未完结的申诉程序、必须获得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移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征得被判刑的外国囚犯的同意、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审查请求国的移管请求并作出决定、就有关移管具体事宜进行磋商安排、继续执行判决.
分类号:D997.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