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作者:郭明瑞
第一作者:郭明瑞
机构:烟台大学法律系
年份:1988
期号:2
起止页码:51-56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房屋共有人;法制社会;求偿权;可得利益;无行为能力人;财产代管人;无权代理;
摘要: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
分类号:D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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